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档案馆馆务会议事规则
时间:2022-06-02 浏览量:349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档案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,充分发挥档案馆领导班子的作用,提高档案馆决策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民主化、科学化水平,结合档案馆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自觉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履行政治责任,围绕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创优,紧密联系档案、校史业务实际,把握好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中的政治原则、政治立场、政治方向,把好政治关。
第三条 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,坚持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前置程序和要求,实行党政集体领导、分工合作、协调运行、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,通过馆务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,确保议事内容科学有效,议事程序严密规范。
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
第四条 馆务会议组成人员为为馆长、副馆长、科长等相关人员,其他有必要参会人员列席会议。具体参会人员可根据会议议题内容调整,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,但是没有表决权。馆务会设秘书一名,负责馆务会的组织、会议记录等工作。
第三章 议题确定程序
第五条 馆务会研究的有关议题,相关人员提前做好准备,科室负责人会前向馆长汇报,馆长根据实际决定是否纳入会议议题,也可在一定范围内沟通酝酿。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在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。
第四章 议事范围
第六条 按照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要求,馆务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:
(一)学习贯彻党的理论、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贯彻执行学校党委、行政的决议、决定和工作部署,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。
(二)落实党风廉政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意识形态、安全稳定、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、重大举措和重要事项。
(三)馆内战略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及档案馆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。
(四)馆内人才培养、人才队伍建设、档案服务、办公效率提高等工作方面的实施方案和重要举措。
(五)讨论决定馆内设机构设置、调整及其负责人的任免,确定馆门分工,落实责任机制。
(六)馆内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、岗位考核、考勤管理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
(七)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。
(八)馆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,专项经费使用计划调整, 1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、购置项目的立项,预算以及1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。
(九)向学校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。
(十)其他需要馆务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五章 议事规则
第七条 馆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,定期召开,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。特殊情况下由馆长决定是否临时召开会议。
第八条 馆务会由馆长主持。
第九条 召开会议有关规定:
(一)馆务会议实行一题一议。会议议题均须会议组成人员充分讨论,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。会议组成人员应认真研究会议相关材料,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。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,明确表态是否同意、或者缓议、保留意见。馆长应当最后发表意见,根据集体研究意见进行总结并形成决定。
(二)馆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;讨论决定表决事项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。表决事项时,以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(三)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需要调查研究的,应缓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重新提报会议研究。
第十条 会务工作规定:
(一)会议的通知、组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由馆务会秘书负责。
(二)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,馆务会秘书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。
(三)各科室提出的会议议题,经馆长同意纳入会议议题后,提议科室应提前将相关资料送馆务会秘书,秘书汇总后送会议组成人员参阅。
(四)会议原始记录应包含议决事项、参与人员及其意见、结论等内容,存档备查。会后根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,由档案馆负责人审定。会议纪要撰写应清晰全面,体现议决事项及议决内容。
(四)会议作出的决定、决议,由馆务会秘书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情况。
(五)除涉密内容以外,会议纪要须通过适当方式在馆内公布和通报,接受民主监督。
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馆务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按时参会。确因病、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,应提前向馆长请假。
第十二条 建立馆务会决策回避制度。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,对馆务会议讨论的情况,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,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。
第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、调整,应根据决策程序召开馆务会议进行复议。
第十五条 需要馆务会议讨论决定、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、作出决定的事项,馆内主要负责人应在事后向馆务会议报告。
第十六条 馆务会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、决议,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,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,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。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意见,也可以向上级报告,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,并以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