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物档案管理办法
时间:2022-06-02 浏览量:281
校档字〔2021〕1号附件8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实物类档案(以下简称实物档案)的收集、管理、利用等工作,有效地保护、利用实物档案,充分发挥实物档案的作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7号)等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档案,是指以物质实体为载体,反映学校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学术活动、对外服务以及社会交往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,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实际物品。
第三条 档案馆对全校实物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,监督、指导、检查全校各单位的实物档案工作。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移交档案馆的实物,应及时整理造册并将清单移交档案馆。
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将实物档案的收集、归档工作纳入本单位的职责范围,明确专人负责,按期向档案馆归档,保证学校在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学术活动、对外服务及社会交往等各项活动中产生的珍贵的、有利用价值的实物完整地保存下来。
第五条 个人非职务行为产生的有价值实物,实行自愿归档原则。学校鼓励个人向学校档案馆捐赠实物,或由学校征集购买各类有价值的实物。
第二章 实物档案归档范围
第六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:
(一)领导、名人的题词及字画。中央、省、市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学校所写的题词和移交、赠送给学校的各类字画等。
(二)印信实物。学校各单位不同时期的印章,包括钢印、铜印、胶印、木印等经公安机关审批后制作的印章。
(三)荣誉性实物。在重大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外事、体育和对外服务等各项活动中获得的奖状、奖杯、奖章、奖牌、锦旗、证书以及荣誉册、光荣册等。
(四)各类捐赠。历届校友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给学校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实物、纪念品等。
(五)在国内外交往中,交换或接受的礼品、纪念品,如纪念盘、纪念章、纪念币、纪念杯等。
(六)学校发展中有纪念意义的物品。包括牌、匾以及学校不同阶段的工作证、学生证、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校徽、纪念章等。
(七)学校通过征集等方式获得的特定物品。
(八)其它有保存价值的实物。
第三章 实物档案归档要求
第七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原则和要求:
(一)应归档的实物一般自形成后的三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;由于特殊原因,应归档的实物确需在有关单位暂时保留的,应先将实物移交档案馆登记、拍照,再办理借用手续。
(二)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实物据为己有或转送他人。
(三)凡归档的实物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,材料完整齐全。收集的实物没有明确标明主题和时间的,移交单位或个人应在移交时进行说明;奖品奖状等实物归档时应说明获奖单位、获奖时间、获奖名称及颁奖单位;字画和礼品归档时应附清单及说明,内容包括物品名称、接受时间、地点、事由、赠送人、接收人。
(四)印章移交清单上的印模刻体字样必须与印章目录标识文字一致。
第八条 实物档案归档时应编制实物归档目录和移交清单,一式二份,经档案馆验收核对,双方签字,各持一份备查。
第四章 实物档案管理利用
第九条 档案馆须对实物档案进行科学管理,有序存放,按照规定进行分类、编目、著录、排架、保管。
(一)归档实物的分类:归档实物应先划分物品种类,再以“件”为单位进行整理,成套的实物以1件计。
(二)归档实物的排列:归档实物可按种类结合时间进行排列,也可按实物归档时间顺序排列。
(三)归档实物的编号:归档实物应按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档号,并在不影响实物品相的合适位置粘贴标签,填写档号。归档实物的档号一般由类别号、时间、件号组成。
(四)实物档案目录的编制:归档实物应按分类方案和档号顺序编制实物档案目录。实物档案目录设置档号、题名、实物来源、形成日期、实物类别、实物数量、保管期限、存放地点、互见号、备注等项目。
(五)将整理完毕的实物档案入库,并按档号顺序排架
第十条 实物档案的保管要求:
(一)实物档案应放入专库、专柜保管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,可以在校史馆等场馆陈列保管。
(二)实物档案库房要特别注意防火、防盗,确保实物档案的安全。
(三)实物档案库房和橱柜应保持整洁,定期除尘,并做好防虫、防锈蚀的技术保护,确保实物档案完好无损。
第十一条档案馆对接收的实物整理后,应拍照并建立实物档案目录,实物档案目录要与实物之间建立准确、可靠的对应标识关系并配备必要的检索工具。
第十二条 档案馆及相关单位对每一件实物进行鉴定,判断其是否应当归档。对存有真伪疑义的实物应采取必要措施,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。
第十三条 由于实物档案既能直观地反映历史,又较为稀少,所以一般应作永久保管。
第十四条 实物档案的借用及归还:
(一)实物档案原则上只对校内提供利用,校内单位须履行借出手续,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借用,并按期归还。
(二)实物档案的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好实物原件,不得污损、遗失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附件: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物档案移交清单
附件
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物档案移交清单
今收到移交实物档案份,清单如下:
序号 | 实物名称 | 材质 | 接收时间 | 实物介绍 | 赠送/奖励单位(人) | 备注 |
注:1、移交清单(纸质)一式两份,移交人和档案馆各保存一份。
2、移交实物同时提交相应电子照片,以便建立实物的电子档案。
移交人: 接收人: 移交时间: